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淳安县枫树岭镇铜山村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接受下家XXX、余某7、王某、汪某1等人投注,并上报给上家丰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累计开票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接受“地下六合彩”押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曾有赌博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予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