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半挂牵引车过度疲劳造成车祸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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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30日10时53分许,被告人渠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浙B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2504杭州绕城高速外侧90KM约500米处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浙AN××××号小型轿车、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皖C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由被害人谢某驾驶的浙A8××××号重型栏板货车发生连环追尾,最终造成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渠某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人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06年6月29日,被告人渠某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左右,被告人渠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本人照片,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张,并持该机动车驾驶证应聘至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直至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又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渠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渠某变造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