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财名义转让虚构债权,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人非法集资,犯集资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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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6月,被告人方某成立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又先后于2015年8月、2016年4月设立A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分公司,但均未实际开展业务。被告人方某为非法获利,虚构A公司投资浙江某公司项目而享有对浙江某公司的股权质押债权的事实,并招聘业务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以理财名义转让上述债权,承诺可以还本付息,向丁保大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公司日常开销、业务员工资及提成等,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方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余杭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集资诈骗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情节认定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