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邹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1(后五人已判刑)等人作为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瑞晴庐小区二期(1、2、4、5、8、9、11、12共计8幢楼)小区服务队的股东,在经营该小区服务队期间,伙同林某某(已判刑)等人,为达到最大程度垄断在华瑞晴庐小区二期内销售装修材料、敲墙等经营项目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小区外来施工人员退出在该小区内销售装修材料、敲墙等经营活动,形成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团伙。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张某1到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家运送装修材料的过程中,遭到杨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后报警处理。
2.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汪某及其工友在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家敲墙的过程中,遭到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殴打,后报警处理。
3.2016年11月28日,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丁某雇佣外来施工人员赵某敲墙,在敲墙、运送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遭到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
4.2016年11月份,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蔡某、蔡某1在运输装修材料回家的过程中,遭到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后被放行。
5.2016年11月份,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任某雇佣外来施工人员赵某1敲墙,遭到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后迫于压力接受小区服务队的服务和购买装修材料。
6.2016年11月份,被害人许某、张某3到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家里砌墙及运送装修材料的过程中,两次遭到杨某某的威胁、阻拦,后被放行。
7.2016年12月3日,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张某4雇佣外来施工人员徐某运送装修材料的过程中,遭到徐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
8.2016年12月19日,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贝特雇佣外来施工人员戎某运送黄沙、水泥的过程中,在小区门口遭到林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后报警才被放行。
9.2016年12月份,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俞某因需要敲墙遂询问被告人邹某某是否可以自己雇佣外来施工人员,遭到邹某某威胁,后其迫于压力接受小区服务队的服务。2017年3月27日,俞某在运送建筑材料进入小区的过程中,又在地下室电梯口遭到小区服务队人员的威胁、阻拦,其报警,经民警处理才被放行。
10.2016年12月份,被害人徐某到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家运送装修材料的过程中,遭到杨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威胁、阻拦。
11.2016年12月份,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黄某雇佣外来施工人员徐某运送装修材料的过程中,遭到徐某某、林某某的威胁、阻拦。
12.2016年12月份,被害人刘某、卢某到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家运送黄沙、水泥的过程中,遭到林某某的威胁。
13.2017年5月份,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吴某雇佣外来施工人员宋某1、宋某2等人运送铝合金材料进小区,遭到杨某某等人的阻拦。
14.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刘某1到华瑞晴庐小区二期业主家敲墙的过程中,遭到杨某某等人的阻拦,后经业主劝说,杨某某支付给刘某1人民币100元让其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等人结伙,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违法犯罪组织,系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邹某某的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该部分系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邹某某为从犯及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宜区分为从犯;同时根据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