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赎金的情形下趁被害人不备抢回抵押物,犯抢夺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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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江陵路被害人王某的手机店,将其一部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抵押给被害人王某并借款人民币3500元,约定次日赎回该手机。2020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该手机店,以要赎回其手机为由拿到手机。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支付赎金的情况下,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携带该手机走出手机店并迅速打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该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累犯、坦白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处罚情节,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包括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白色苹果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