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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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通过QQ结识被害人汪某某(女,2007年6月21日出生),并互加微信好友,后发展为线上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9日左右的一天上午,经双方约定,被害人汪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找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将被害人汪某某带至杭州市富阳区其家老房子二楼一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汪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叶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丁晓雷提出的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律意识淡薄,且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