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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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探探与被害人唐某1聊天并互加微信好友,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被害人唐某1在微信中提供的信息到杭州市余杭区酒吧门口找到被害人唐某1并欲送对方回家,因遭对方拒绝而脚踹被害人唐某1背部并持棍威胁。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追赶被害人唐某1至美莱国际1幢1单元一楼电梯口,将对方拖进电梯到达顶层天台,采用身体压迫、撕脱衣裤、手指抠摸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唐某1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被害人唐某1的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以报销路费为由让对方输入支付密码。
另查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唐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的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强奸事实中,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