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被害人涉嫌卖淫且年纪小、怕出事的心理,索要人民币九千余元,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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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杭州市滨江区××座××室内,利用被害人杨某涉嫌卖淫且年纪小、怕出事的心理,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杨某出于畏惧心理,向被告人余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9191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1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