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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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陕汽重卡重型自卸货车(新车未上牌,车门印有“杭州A建设有限公司”字样),在本市拱墅区康桥路88号杭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院内通道上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致使其车辆左侧撞倒并碾轧被害人沈某1(男,殁年66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保安),导致被害人沈某1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大量脑组织挫碎,当场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1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避让而将被害人撞倒,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