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2系亲兄弟,两家一起出资购买、装修了位于本市余杭区××街道××村××庄××号的一幢楼房用于出租,租金平分,出租房的水电费由陈某某家负责收取并缴费。2019年,陈某某家因为家中装修占用了部分出租房。至2020年,经两家商量,出租房东、西面的房间分别由陈某某家、陈某2家出租,其间,陈某某家多次向陈某2家索要西面出租房的水电费,陈某2家以陈某某家曾经占用了出租房,以及东面出租房的面积较大,两家用于出租房的装修费需重新结算等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矛盾,后因琐事纠纷又发生争执。2020年7月7日19时许,陈某某向陈某2之子陈某1(被害人,殁年29岁)讨要水电费未成,为泄愤,陈某某持尖刀、老虎钳等工具将陈某2家租客堆放在南庄湾27号东侧空地上的翻斗车扔掉。陈某1见状赶至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威胁欲对陈某1的幼女实施侵害,两人继而扭打在一起,陈某1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后骑在陈某某身上用手掐住陈某某颈部,陈某某遂持尖刀朝陈某1左腰背部猛刺一刀,致陈某1左髂总动脉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陈某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等费用人民币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纠纷而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1身体,致陈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捅刺的部位、刀数并结合案件的起因、双方发生扭打的过程等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上述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兄弟两家庭之间因琐事纠纷引发,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等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