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苏某1、苏某2(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拱墅区等地,收购他人按照其要求办理的银行卡共计72张,并将其中部分银行卡邮寄给需卡方。经查,上述部分银行卡被用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中宾馆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手机七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