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他人汽车窃取财物七千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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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小区门口路边,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的×××号福特福克斯汽车,窃得黑色腰包1只,内有7张面值1000元的超市卡及身份证、银行卡、市民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89元。
案发后,赃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