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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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3月7日至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中国移动”装维工人制服为掩护,采用打开小区电话井盖,将井内电缆线剪断抽出的方式,先后5次至本区紫竹公寓、蟠龙公寓盗窃电信公司铺设在地下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095.74元),后销赃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7540元。
2022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定海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全部赃物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零九十五元七角四分,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卡钳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