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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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经事先踩点后,纠集田某1(另案处理)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板桥村伏虎山中桥某公司临安段改建工程工地,窃得价值人民币4588.1元的螺纹钢860公斤,后销赃得款2924元。案发后,田某1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同案人员已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