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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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驾驶货车运输渣土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越秀星悦城三期工地,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因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青山湖中队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赵某某为帮助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逃避处罚,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红色轻型自卸货车,不顾拦阻在车辆前方的执法人员戴某及协辅队员李某、高某的人身安全,以车辆顶撞的方式强行驾车逃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不顾执法人员的拦阻,强行打开工地大门,让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导致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李某、高某受伤并无法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再予从轻或适用缓刑的意见,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且本案未出现新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亦不应推翻原来达成的量刑具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