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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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0)浙018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人吴某某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0)浙0182执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21年4月28日送达被告人吴某某后生效。2021年1月26日、2月26日、5月14日,本院又先后作出(2021)浙018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18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浙01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并均已生效。被告人吴某某共需归还汪某、邵某、洪某某、吴某1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到浙江A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安装服务费人民币45万元,但未用于执行本院的上述生效的判决、裁定,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