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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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党农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党农线2KM+200M北塘东路路口时,与沿北塘东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由被害人安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安某死亡、两车及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房某某驾驶严重超载且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内容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补偿被害方家属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