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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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谋取非法收益,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以及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共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3625元。经查,被害人任某、张某、张思琪在此期间将被诈骗的资金转账汇款至被告人齐某某上述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6000元,上述银行卡异常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974万余元。
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62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齐某某退至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6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