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用于转账犯罪款项,仍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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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应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等用于转账犯罪款项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浦发银行卡交给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通过输入密码、刷脸的方式,帮助转账人民币996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其中有被害人林某、刘某、郑某等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6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从犯、自首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