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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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明知罗某(已判刑)欲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介绍余某(已判刑)提供其银行卡给罗某。后余某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12月29日在罗某的安排下用其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为他人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其中已查明他人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活动流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6720元。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100号门口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