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在社交软件上发生争执并约架。后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当日下午赶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五星自然村的约定地点斗殴。被告人刘某某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某一方人数众多,故回到租房并纠集了谭某1、谭某2等人,携刀至现场,与被告人杨某某一方持砖块、木棍等相对峙。经谭某2等人劝阻后双方放下工具,被告人刘某某将刀放回租房再次返回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提议单挑,并用拳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头颈部,被在场人员拉开。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扣押在案涉案物品刀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