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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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土方中转站内部驾驶挖机过程中,因未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导致挖机右方履带擦碰停放在右侧的×××号货车后轮,致使×××号货车车头与停在其前面的×××号货车车尾碰撞,造成站在两车中间的被害人李某1被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人民调解,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挖掘机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赔偿并予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