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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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2月至3月新冠疫情期间,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朋友圈求购口罩,被告人韦某某遂联系蒋某某称有医用一次性口罩货源并约定向蒋某某供货。后被告人韦某某未得到“农夫一品”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货源,告知蒋某某将提供其他生产线上的货源,二人在明知该口罩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未取得检测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将“农夫一品”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检验证书放在口罩包装中,并向他人出售,共计销售劣质口罩18000个,其中: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蒋某某向黄某销售劣质口罩3000个;向王某销售劣质口罩2000个;向俞某销售劣质口罩2000个;向胡某销售劣质口罩2000个;向尤某销售劣质口罩2000个;向朱某销售劣质口罩5000个;向华某销售劣质口罩2000个,销售金额达50800元,被告人韦某某得款50400元。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及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某所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韦某某在东莞市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韦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