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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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月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取利益,在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附近路边,以人民币52000元从王某1(另案处理)处购得“飘安”牌蓝色、白色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10万只,在明知上述口罩来源不明且无出库单、合格证等的情况下,向杭州市余杭区的夏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000元,获利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所销售的口罩标识、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达标,系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退赔夏某等人部分货款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疫物资,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王某的销售得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发还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