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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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杭州市区道路行驶,其于当日2时43分许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某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