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公共设施受损,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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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2月14日晚上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xx号牌的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众安村国金纺织厂出发,行驶至萧山区新街街道长鸣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绿化、路灯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乔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