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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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秋石高架、留石高架。当其驾车沿留石高架城市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长浜路下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8mg/100ml。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醉酒驾车途经高架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