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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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杭州某兴气体有限公司装载了800升氧气、200升乙炔出发,驶入小白线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氧气、乙炔均系危险化学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