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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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柯线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5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