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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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张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借款300万元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5月,张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经营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公司名下厂房租赁给张某某,租赁时间13年,租金289万元,另有设备押金11万元,合计300万元。该过程中,王某某告知张某某已将该公司厂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张某某遂要求将租赁协议书落款日期倒签为2011年4月15日,起租时间为2011年5月1日。2014年间,王某某仍无力支付300万元借款本息,后根据租赁协议将公司厂房交由张某某转租给他人使用。
2019年5月28日,龙湾法院发布拍卖预告,拟对涉案厂房拍卖,并要求张某某腾空。同年5月31日,张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主张享有的租赁权成立时间早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间及法院查封时间,法院应保障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进行“带租拍卖”。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经向多人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张某某的执行异议申请。调查期间张某某仍声称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租赁权。2019年12月20日,法院以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张某某主动投案。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单方或者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虚假租赁合同等手段要求带租拍卖,对抗执行的情况时常发生,对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正确把握定罪处罚的条件,对妨碍执行工作、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依法严惩。本案中,张某某要求倒签租赁起始时间,捏造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并要求法院“带租拍卖”,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系执行程序中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同样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其执行异议成立,势必将造成法院错误执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