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网络现金贷业务,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犯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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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庄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网贷APP聚财贷后,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室的家中开展网络现金贷业务,以“低利息、放款快”等广告宣传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借款,以审核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掩盖借款周期系头尾计入的事实,诱使被害人签订实际得款金额明显低于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该APP运营期间,共吸引300余名被害人借款,非法获利21万余元,未遂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